2007年7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名言警句
“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”
  司法以公正为价值取向,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。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:“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。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,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。”
  的确,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,司法正义应当被置于社会正义的根本地位。在司法实践中,只有司法人员公正而严格地执法,才会增强和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,反之,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只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、不信任,甚至蔑视,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将由此而滋生,社会将会陷入灾难之中。所以法官必须真正成为法律的守护神。唯有如此才能使人们真正相信法律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正当性。